为做好我校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“三好学生”评选工作,确保评选工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充分发挥评选的激励作用,根据《关于评选表彰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“三好学生”的通知》文件要求,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对象
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(全日制)在校学生(本科生、研究生)。
二、评选标准
1.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具有团结统一、爱好和平、勤劳勇敢、自强不息的精神。
2.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,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。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。
3.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,热爱所学专业,勤奋学习,成绩优异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(文化课成绩)不低于年级排名前20%。
4.积极参加学术、科研、创新创业等活动,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,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。在学术、科研、创新创业大赛、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、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。
5.积极参加社会实践、集体活动、志愿服务、社会工作,模范带头作用突出,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,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。
6.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,有健康的身体、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,达到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,具有积极、健康、向上的精神风貌。
三、评选程序
(一)学院评选程序
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,本人提出申请,辅导员进行资格审查,学院成立评选小组,根据评选标准组织联评,确定拟推荐人选,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学校联评。学校联评后,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,然后报送省教育厅。
(二)省教育厅评审确认
省教育厅学生处将根据学校学籍注册数据和推荐比例,对学校评选结果进行评审、确认。全部学校完成确认后,省教育厅将拟表彰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的学生,由省教育厅印发表彰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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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0月31日